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