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

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