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防洪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水文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生物措施等防洪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三)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四)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储备;(五)防汛机动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六)防洪抗旱日常工作。防洪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