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水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