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水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