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河道、水库、闸坝、海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必须服从市或者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必须服从市或者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启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