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旱情发生时,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干旱等级,按照抗旱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