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洪水调度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和水资源状况,编制防洪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防洪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