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洪水调度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和水资源状况,编制防洪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防洪预案,按原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