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洪水调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