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洪水调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