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库和重要闸坝、泵站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以及工程设施实际情况,制定调度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