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