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