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