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