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