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进行损害地质遗迹的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取水、爆破等活动。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