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