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结合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被聘请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