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