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的审计工作,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