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