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