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