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设平均树高一点五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负责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五)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

(六)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