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开设平均树高一点五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二)确定用火负责人;(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四)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五)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六)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