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与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森林防火军民联防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