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