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