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集体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对林地经营单位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