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
集体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对林地经营单位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