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有权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