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有权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