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的林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