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的林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