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九条有效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