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明确河道的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修改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