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八条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明确河道的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修改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