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

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