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市重点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树种的,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一级保护树种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