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经批准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物品等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绿地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