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九条有效计量检定印、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使用,不得伪造、盗用、非法买卖计量检定印、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