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计量检测体系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合格确认。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