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八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收到送检的计量器具后,应在二十日内(现场检定在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