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测量,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