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十四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