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

(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