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合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者首次强制检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授权后,可自行检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