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进口、销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