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转让蓄水的业主应当按照实际的供水量或者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持证人按照实际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