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转让蓄水的业主应当按照实际的供水量或者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

持证人按照实际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