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可以免交水资源费。总库容不足十万立方米的,免交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