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是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可以免交水资源费。

总库容不足十万立方米的,免交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