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业主转让其蓄水应当符合核准的用水计划,并可以收取源水费,但是不得超过规定的源水费标准。源水费标准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