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转让蓄水,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地址;

(二)供水总量、最大日供水量;

(三)水质标准;

(四)供水方式;

(五)供水期限;

(六)源水费;

(七)违约责任。

供水协议应当采用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并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报送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