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将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业主用水应当安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