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